抵押房產被征收,如何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
發布時間:
2022-05-13

2015年,南京市的劉先生向王某借款30萬元,并以王某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同時簽訂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登記等手續。2017年8月,王某的抵押房屋被劃入征收區域,在抵押權人劉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該抵押房屋被拆掉。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房產劃入征收區域后,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同時拆遷方知悉后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權益登記,將抵押權人納入到補償安置協商環節中去。如果經過三方協商,確定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先向抵押權人支付抵押額度的補償金,然后再將剩余的補償款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并簽訂三方協議;而如果三方協商的結果是進行產權置換,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置換所得的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使得原抵押關系并不消滅。

可是在實際生活中,抵押人往往不會通知抵押權人房屋被征收的事實,導致抵押權人無法參與到征收補償程序中來,就比如上述案例的情況。抵押人往往擅自就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領取補償款,導致抵押權人的權利無法保障。那么,如果抵押物被征收,抵押權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北京浩云律師: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抵押房產被征收,如何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第1款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p>

如果抵押人和拆遷方未通知抵押權人,私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領取補償款。那么,抵押權人可以就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并主張抵押人和拆遷方的賠償責任。就上述案例來看,劉先生可以主張王某拆遷補償款的優先受償權,同時主張拆遷方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拆除了王某抵押給劉先生的房屋,有過錯,應與王某一起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抵押房產遭遇征收拆遷時,抵押權人一定要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能消極的等待抵押人和拆遷方主動的履行他們自己的法律義務。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在日后無法保障自己抵押權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