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商業合作中,遇到對方出現違約行為,往往會不知所措。有時更會因為協商不成作出極端的行為,這些行為極有可能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讓己方陷入被動局面。那么面對這種雙方當事人均出現違約行為的現象,法院會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呢?下面我們通過經濟合同糾紛律師的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公司與B公司簽訂涉案協議,由A公司為B公司開發計算機軟件產品。涉案協議約定,由A公司開發B公司所需的軟件產品,B公司向A公司支付開發費用300萬元。
協議簽訂后,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0萬元,A公司組織人員開發軟件,并完成了協議要求的相應工作。后B公司以軟件存在“不滿足應用安全身份鑒別”的微小漏洞,認為驗收“不通過”,單方面提出終止雙方的協議,但其開始正式使用A公司開發的軟件系統至今。后A公司將軟件交付第三方機構檢測,檢測結果表明A公司的軟件符合安全要求。故A公司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涉案協議過程中違約責任的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涉案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一審階段,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諸多違約行為,其中A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有:1.未在B公司交付需求規格說明書之日起三日內,向B公司提交軟件開發進度表、設計、編碼、測試工作的進度安排;2.遲延交付第二階段開發成果;3.第二階段軟件開發成果安全性存在缺陷,不能滿足涉案協議約定的軟件質量標準;4.未向A公司足額委派符合要求的技術工作人員;5.違反知識產權歸屬約定,將軟件系統著作權登記于自身名下。
B公司存在的違約行為有:1.未能在向A公司提供需求規格說明書3日后提供需求分析;2.未組織雙方共同評審驗收;3.未在驗收不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給A公司10日整改期而函告解除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A公司的違約行為。雙方主要爭議在于A公司交付的第二階段開發成果是否存在嚴重缺陷足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在案查明事實看,B公司在對A公司所交付軟件進行驗收測試后,發現了14項漏洞。而在原一審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組織了雙方技術人員、代理人到庭對A公司2018年5月2日所交付軟件系統進行現場演示,在演示中發現該軟件安全性確實存在多項重大漏洞,且各方對該演示結果均予以認可。
由上可知,A公司交付的第二階段開發成果未滿足涉案協議關于軟件安全性的要求,存在重大缺陷。根據涉案協議第八條約定,在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A公司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達到協議約定要求,否則將視同違約。但因B公司未給予A公司合同約定的整改期限,由此無法確定A公司在約定的整改期限內不可能修復上述缺陷,僅憑其交付的第二期開發成果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不足以認定A公司構成根本性違約。原審判決據此認定A公司構成根本性違約,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鑒于A公司的第一、二、四項違約行為,均屬于履約瑕疵,違約程度較輕,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對于A公司的第五項違約行為,即單方采取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行為,系在雙方就合同履行產生嚴重爭議,且B公司已明確作出終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所進行,雖與合同約定相悖,但并非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亦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關于B公司的違約行為。二院分析認為,B公司作為委托方,雖依約享有軟件驗收權,但根據涉案協議第八條約定,若驗收不合格,A公司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達到協議約定要求。B公司在驗收不合格后未按照上述合同約定給A公司10日整改期而單方函告解除合同,剝奪了A公司依約享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合同權利,直接導致合同未能完整履行,B公司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A公司在軟件安全性方面存在履行缺陷,B公司未按約給予A公司整改期限且單方作出終止履行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未能完整履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A公司已交付第二階段開發成果源代碼的事實不持異議,B公司亦認可在使用了部分A公司交付的軟件源代碼基礎上,自行完善軟件并已投入運營,故A公司有權獲得與其開發成果相當的對價。法院判決酌情確定B公司在已支付100萬元的基礎上,再行向A公司支付50萬元。
對于違約金的承擔,B公司因未給予A公司整改期限,對于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過錯責任較大。A公司在明知開發方對于涉案軟件有明確安全性要求的情況下,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時所交付的開發成果仍存在多項重大安全漏洞時,擅自將軟件著作權登記在己方名下,亦與合同約定相悖,不利于雙方糾紛解決。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締約內容、合同履行情況、各自違約情形,判決認定雙方違約行為嚴重程度相當,應各自承擔其違約責任。
【浩云小結】
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律師建議大家,企業在進行商業合作時,可以聘請專業法律顧問,為其充分提示法律風險并提供規避措施。以免出現違約行為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