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該怎么約定,如何避免無效?
發布時間:
2022-05-27

北京市的李先生最近很郁悶,在2019年簽訂的一份合同中,李先生為了確保該合同的履行,與對方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該條款約定“雙方確保合同在2020年3月前履行完畢,如遇地震、臺風等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然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雙方均積極履行合同,可是2019年年末遭遇新冠疫情,對方無法如約按期履約完畢,使李先生遭到了很大的損失,可是當李先生向對方索賠時,對方卻搬出了“不可抗力免責”的條款,當李先生咨詢經濟合同律師時,得到的答復卻是“該合同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無效”!

近年來,國內外影響巨大的不可抗力事件多有發生,影響廣泛。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自覺的認識到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合同中,越來越多的使用“不可抗力條款”。但是,由于國家有關于“不可抗力”的強制性規定,當合同約定不當時,將會直接導致該約定無效或被排除。從司法實踐來看,約定不當導致無效或被排除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一、將某類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在外。

雙方簽訂合同是意思自治的行為,很多人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只規定對自身不利的幾種不可抗力情形,而將其它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排除在外。而從民法通則第107條和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來看,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強制性的免責條款,只有法律才可以有除外規定,當事人無法通過合同約定來排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范圍小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圍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

二、直接約定“不可抗力不免責”的條款。

?由于我國關于“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是屬于強制性的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排除,因此,如果當事人作出了此類約定,其約定是無效的。

因此,各位市場主體在合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時,應當留心,切不能因為大意而使該條款無效或被排除。那么,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該如何約定呢?以下幾條建議可供參考:

一、明確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

明確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可以包括不可抗力概括式定義、列舉性事件,以及與列舉性事件相同類的事件。例如施工合同約定:“施工人須保證在約定工期內完工,除了遭遇不可抗力,包括臺風、暴雨等任何氣候或地質上的,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原因。”再比如《采購合同》》中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等等。

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該怎么約定,如何避免無效?

二、預先設定發生不可抗力后合同雙方的義務及期限。

1、預先約定雙方使用法定解除權的期限。

不可抗力屬于合同法規定法定解除事由,當事方享有的法定解除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就該法定解除權,合同法本身并未規定解除權消滅的時間。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以避免發生不可抗力后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2、明確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和提供證明的期限、通知的內容。

《合同法》只規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義務,但是沒有明確規定通知和證明義務的時限和內容。鑒此,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知義務和提供證明義務的履行期限,約束當事方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且在及時得到告知的情況下及時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三、可以預先設定發生不可抗力的救濟措施。

1、預先約定救濟措施。

根據合同性質不同,不可抗力發生時可能會導致延期履行(如工程類合同)、降低或提高價款(如購銷類合同)、合同中止履行至不可抗力結束等情形、因此,雙方可事先在合同中的約定就特定情況提前進行方案設計,以最大化合同當事方的利益,降低不可抗力的影響。

2、明確超出期限未做出通知或提供證明的后果。

法律明確規定了一方未盡通知義務后損失的擴大由過錯方承擔。因此,雙方可以預先就超出期限未做出通知或提供證明的后果作出具體規定,鞭策合同雙方積極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