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務是十分常見的行為。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很多企業債權人因超出訴訟時效而導致維權失敗。現實中很多企業經營者也常常感慨應當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參與公司管理。那么法律顧問在企業管理中真的有這么重要嗎?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公司與B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采購太陽能板、控制器等設備。合同金額分別為3983000元和288400元。根據兩份合同第三條約定,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支付合同總貨款30%,整體設備運輸到項目部指定倉庫后5個工作日支付合同總貨款30%,設備在指定施工現場上塔安裝完畢后5個工作日支付合同總貨款30%,設備經國網公司對被告實施項目驗收合格后,A公司設備無服務質量缺陷的5日內,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總貨款的10%。
A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設備交付B公司,但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合同總貨款的10%,總計人民幣427140元。因此A公司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被告B公司辯稱,原告A公司的請求已經過訴訟時效。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尾款支付時間都是在乙方設備經國網公司驗收,無服務質量缺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尾款。國網公司對被告B公司實施項目合格驗收的時間為2011年12月3日,故應從2011年12月9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而至2013年12月8日訴訟時效屆滿,原告A公司沒有主張,視為客觀放棄。
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簽訂的兩份采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依據合同約定,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貨,設備經國網公司驗收合格后,設備無服務質量缺陷5個工作日內,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貨款尾款。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交付設備后,2011年12月3日,國網公司出具了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具備運行條件的驗收證書。故依據合同約定貨款的給付期限,被告B公司最遲應于2011年12月11日之前向原告A公司支付貨款尾款,否則構成違約。
根據原告陳述,原告A公司收到被告B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筆貨款時間為2013年3月14日,其后被告B公司未再支付貨款。現原告A公司主張被告B公司支付其余貨款,被告B公司對尾款數額無異議,但抗辯已過訴訟時效,不再支付貨款。鑒于原告A公司沒有提交有效充分證據證明在2015年3月14日之前向被告B公司主張付款,故本案訴訟時效于2015年3月14日屆滿。
訴訟時效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其中包括當事人一方發送信件的方式主張權利,信件達到或者應當達到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盡管原告A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被告B公司送達清償債務的通知的郵件,但所主張的時間不在訴訟時效進行中,且被告B公司對原告A公司所主張的欠款數額及催款函內容并未進行重新確認,故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亦無法認定被告B公司對已過訴訟時效債務履行的重新確認。故原告A公司請求被告B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浩云小結】
本案原告敗訴的重要原因在于兩點,一是沒有在訴訟時效期內主張權利,二是向被告發送債務清償的通知的郵件并不在訴訟時效進行中。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很多企業對于債權債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因此,企業有必要在日常經營管理及商貿合作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提前規避法律風險。比如幫助規劃企業的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就某些專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內部管理和合同審查等作用。這些都能夠幫助企業做到“有備無患”的良好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