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醫學檢驗實驗室,在官方的突擊檢查中就被發現,原始檢測數據明顯少于樣本檢測數量,也就意味著,可能較大批量樣本還沒檢測/就直接出具結果。目前警方已對此事展開了刑事立案。
這件事情造成的社會影響非常惡劣,不僅僅是因為檢測報告造假行為本身,更重要的是這家機構主要面向房山區的居民提供檢測服務,而當前房山區的形勢較為嚴峻,檢測報告造假給疫情排查帶來了很大的阻礙。
北京律師:從案件已公布的事實來看,相關負責人極有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家檢測機構沒有按照北京市相關部門提出的防疫要求,在明知該行為有可能造成更嚴重傳播后果的前提下,依然沒有對核酸篩查樣本進行如實地檢測并出具真實的檢測報告。因此該行為是有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
一旦構成此罪,單位將受到罰款,直接負責人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有些對傳染病有所了解的朋友會提出疑問,新冠肺炎并不屬于甲類傳染病,是否能夠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定性呢?實際上,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而且,國家衛健委此前也明確發出公告,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所以,檢測機構報告造假事件是可以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