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具有民間性與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的性質決定了對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的必要性,從目前商事仲裁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來看,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監督主要應當遵循以下兩項原則。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實施商事仲裁的首要要求,同時也是商事仲裁追求的價值目標,比如:商事仲裁協議的訂立,商事仲裁機構的選擇,仲裁地點的確定等,都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如果雙方選擇仲裁解決糾紛,法院就應該給予支持,保證仲裁程序的正當進行。
對于當事人而言,雙方一旦協商仲裁協議有效訂立,當產生糾紛時就應該嚴格遵守仲裁協議的約定,按照仲裁程序解決,如果發生的糾紛屬于仲裁協議規范的內容內,一方違反仲裁協議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該協議要求法院終止司法程序,將相關爭議交由仲裁協議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審理。
(二)嚴格行使監督權的原則
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監督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從而減少法院監督的隨意性,減少仲裁案件因為人為的主觀原因導致裁決結果的不公,法院應該依據相應的司法程序行使監督權。 我國仲裁法第16、17 條規定,給予了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裁定的權力,而且,我國的仲裁法第58條,也規定了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7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中國內地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規定了5 種情況,所有的這些規定都是表明了法院對于商事仲裁司法監督的必要性以及應該在監督的同時規范法院的監督范圍以及情形,對法院的司法監督進行必要的限制,不能因為法院的司法監督導致仲裁裁決效力的降低。在進行仲裁的同時,應該切實維護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愿,同時也能夠保證法院不至于濫用司法監督程序 以最終能夠確保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得以健康順利的發展。?

根據我國目前的仲裁法,我國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實行“雙軌制”,主要是體現在對于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決采取不同的司法審查標準。
目前我們就國內仲裁裁決來說,我國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 1 、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 徇私舞弊 枉法裁決行為的 7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決撤銷。對國內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的規定于 仲裁第63條規定: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2、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基于以上論述可知,國內仲裁的監督是一種全面的監督,監督的內容涉及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因此在法院對于仲裁進行監督時,應該嚴格限制法院的監督權利,保障按照法律規定情形行使監督權,保障仲裁事業在我國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