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破產債權?
發布時間:
2023-06-27

  一、什么是一般破產債權?


  普通破產債權是指除了擔保債權以外的普遍債權債務關系。它包括了企業因為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各種債權,這些債權主要是由于正常的商業行為所產生的。同時,也包括了因企業侵權而產生的各種債權,這類債權主要發生在消費者和企業之間。


  第110條《企業破產法》


  如果享有《本法》第109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未能完全行使其優先受償權利,那么未受償的債權將被視為普通債權;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優先受償的權利,那么該債權也將作為普通債權處理。


  二、破產是指一個個體或機構無法償還債務,資產無法覆蓋負債的狀態。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或其資產不足以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并根據破產程序進行債務償還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上講,破產制度只指破產清算制度,而廣義上講,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通常情況下,破產是指公司的一種行為和經濟狀況。


  破產的特征可以總結如下:


  (1)債務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債務已經達到還債期限;“清償”是指完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無法按時清償債務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絕對判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許多債權人


  倘若只有一位債權人,僅需執行一般民事程序即可。當存在多位債權人時,若采取一般民事程序,則因債權人爭相要求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導致部分債權人無法得到全部償還或只能獲得微薄償付,從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我們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確保各個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公正平等地對待。


  (3)確保債權人能夠公平地得到償付。


  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將無法收回所有欠款。根據“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原則,必須按照法定的順序和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以確保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四)減輕未能償還的債務負擔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內容如下:


  當債務人符合本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情況時,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組、和解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如果債務人無法按期償付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組或破產清算。


  如果一家企業的法人身份已經解散,但尚未進行清算或清算工作尚未完全結束,并且該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話,根據法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破產清算。


  根據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已經解答了普通破產債權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積極了解和學習法律知識,以便在面對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如果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律師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的立即咨詢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