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發布時間:
2022-12-23

試用期是每個人在剛剛進入單位的時候都會經歷的一個階段。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彼此之間互相考量。有的企業試用期是三個月、有的企業試用期則為半年,這就讓一些勞動者感到不解,試用期的長短是否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一、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的長短是有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此外,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那么該試用期不成立。

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二、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能延長試用期,但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并且不得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  

有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要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延長試用期。但這種做法很容易違反法律規定。

我們在前面提到,試用期期限的上限是要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是確定的。如果一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那么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用人單位必須在這兩個月內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符合,應提出充分的證據,并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一結束,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兩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達到這種情況下法定的最長期限,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額,那么用人單位是可以和員工協商約定延長試用期的,但是,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

三、試用期內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用人單位從用工的第一天起就開始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時候就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也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在入職一個月之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的。如果說一個月之后還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這時企業的行為就違法了。

所以說,即便是員工沒過試用期,用人單位也要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關系。否則勞動者去申請勞動仲裁,企業就要對其支付雙倍工資了。

【浩云小結】

勞動者的試用期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和單位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及時向單位提出異議。在實踐中,由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絕大多數都是在剛剛入職的時候。那么此時關于試用期的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時,員工可以選擇拒絕在勞動合同中簽字,同時也可以拒絕到該單位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