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簽訂的合同往往是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若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且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那么當事人就應積極履行合同內容。但現實中由于保管不善,當事人可能會造成合同丟失,那么此時出現糾紛該如何維權?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所代理過的一起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律師
被告:A公司
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告支付編導基礎和沖刺培訓費共計49300元并簽訂《入學協議書》。原告因2018年8月中旬上完編導基礎課程后,效果不佳且會嚴重影響原告的文化課學習,為減少損失,在被告11月份沖刺班未開班之前的10月份,多次向被告提出退班及退回沖刺班學費的要求。但是雖經多次協商,被告均拒不退還原告沖刺班培訓費用,故原告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提供合同,己方也沒有找到合同,不能確定己方與原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己方也不能確認原告是否將錢打到公司賬戶。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劉某向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交納培訓費用,A公司亦為劉某提供了編導初級班的培訓,現劉某與A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書面合同。但如下證據能夠證明劉某與A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首先,2018年6月29日,劉某的母親羅某向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楊某賬戶轉賬49300元。劉某提交《收據》一張,載明“今收到劉某交來編導基礎+沖刺學費肆萬玖仟叁佰元整”。收據上該有A公司公章。其次,2018年7月15日,劉某向案外人A公司錢員工郭某支付1800元,該筆費用為基礎班+沖刺班的住宿費。同日,劉某向A公司工作人員支付2300元,該筆費用為餐費。此外,庭審過程中,劉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及電話錄音,證明其多次與A公司溝通退費問題。
綜合各項證據,法院確認劉某與A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培訓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劉某自述其于2018年10月份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且現A公司亦不能向劉某提供沖刺班培訓,故劉某享有合同解除權。劉某于2020年7月7日庭審時提出解除合同,故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于2020年7月7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F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解除,A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為劉某提供了沖刺班的培訓服務,故A公司應當退還劉某沖刺班的培訓費用和住宿費用。根據A公司的收費標準,劉某主張退還的費用數額合理,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浩云小結】
事實合同關系成立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但是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主要義務的認定是關系到是否成立事實合同關系的決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據雙方交易行為的主要標的來確定主要義務,附隨義務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實合同關系;另外,主要標的的交付必須是達到了大部分主要標的完成交付時才能認定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主要標的的極少部分交付不能認定事實合同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