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當事人會向律師咨詢,自己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在一審中,法院判決自己敗訴。但由于心有不甘,想要繼續上訴,但又怕二審也是同樣結果,不知道案件反轉的概率有多少。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是否還有必要上訴呢?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一起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2016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2#50MW機組凝汽器強化換熱系統項目商務合同及50MW機組凝汽器強化換熱系統項目商務合同。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提供了相應設備,B公司支付了約定貨款,因設備在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B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1、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A公司退還B公司支付的貨款1837800元;2、A公司退還B公司支付的貨款1837800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1031元;3、案件受理費42293元、鑒定費125800元,由B公司負擔。
A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于是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浩云說法】
爭議焦點一:產品質量及停產檢修的必要性
在一審環節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案的50MW發電機組凝汽器散熱器鋼管與RCCS設備發生摩擦導致磨損和漏水的原因、停產檢修的必要性進行了技術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涉案50MW發電機組凝汽器散熱器鋼管漏水有停產檢修的必要性。庭審質證后,原告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被告不予認可,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鑒定結果予以采納。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因設備在運行使用過程中,1#50MW機組出現部分鋼管磨損漏水事故,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設備進行了技術鑒定。對一審法院采納該鑒定結果的理由認為并無不妥。

爭議焦點二:設備故障導致停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
雙方爭議的1#50MW發電機組因凝汽散熱鋼管磨損和漏水導致發電停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評估意見為:涉案50MW發電機組因凝汽散熱鋼管磨損和漏水導致發電停產造成的經濟為人民幣441031元。庭審質證后,原告對價格評估結論沒有異議,被告不予認可,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抗辯理據不足。
然而,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鑒定結論述明RCCS工作過程中漏水系進水端螺旋紐帶及其攪動的硬質顆粒物與管壁發生摩擦所致。因此,漏水事故并非上訴人設備單方面的原因所致。且被上訴人在無充足證據證實2#50MW機組也出現漏水的情況下拆除該機組,被上訴人對拆除2#50MW機組并拒絕維修安裝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一審法院將漏水事故責任及損失全部判令上訴人承擔欠妥,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考慮案情,二審法院酌定上訴人A公司向被上訴人B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共計100萬元貨款為宜。
【案件結果】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項;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二項;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項為:A公司退還B公司貨款及賠償損失100萬元。
【浩云小結】
從制度角度來看,上訴制度是為了確保法律得到準確實施、公平正義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領域,當事人在一審敗訴后,如果有繼續上訴的意愿,完全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一般程序,上訴永遠都是為當事人保留的權利。不能簡單地從有無必要的角度去衡量。
另外,一審被判敗訴也不是毫無翻案的可能,現實中一些案件在一審中會存在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自己缺乏法律意識等問題。此時若能夠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完全是有獲得案情反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