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疫情反復對相關行業(yè)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特別在房屋租賃領域,中介機構以疫情為由主動與房東解除代理合同的事件不在少數(shù)。但是,中介機構口中“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不一定能成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免死金牌”。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一起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A與B公司簽訂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間》,約定A將北京市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交給B公司代為出租,期限2年,無論房屋是否出租給第三方,B公司均應按期支付租金。A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房租,但自2020年4月30日起B(yǎng)公司以無款為由拖欠房租不付,因此A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將B公司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B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B公司辯稱:首先,B公司不構成違約,2020年疫情是不可抗力,根據(jù)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符合不可抗力的情況,國家衛(wèi)健委將疫情列為強制性管理的傳染病,屬于不能抗拒、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其次,根據(jù)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的,合同終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根據(jù)合同約定合同自動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本案因為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B公司及時告知A要求盡快收回房屋,以此減少損失,因此本案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A要求違約金沒有依據(jù)。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A與B公司簽訂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 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
本案中,依據(jù)雙方的短信溝通記錄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B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通過短信方式向A提出退租,A對此知悉并要求B公司于2020年5月底騰房及依約支付違約金。B公司亦自述其公司已于2020年5月底前騰空涉案房屋,租金亦已交至2020年5月31日。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根據(jù)該租賃合同的約定,B公司有權在負擔相當于二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B公司提前退租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B公司辯稱其提前退租系因疫情導致的不可抗力,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依據(jù)其自行提交的《解除協(xié)議書》則顯示其公司與租戶在2020年5月14日方解除租賃關系,且其未證明涉案房屋因疫情而致使無法使用,因此法院對其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雙方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應協(xié)商解決,盡量避免因合同解除對雙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雙方均負有交接涉案房屋的義務。現(xiàn)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 及在庭審中的陳述來看,B公司雖持有涉案房屋鑰匙、 電卡,但A在明知B公司已要求退租的情況下亦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房屋遲遲未正式交接,故雙方均對涉案房屋不能及時交接負有一定的責任。
【案件結果】
經(jīng)審理,法院最終判決:1、確認A與B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2、B公司向A賠償違約金10200元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20400元。
【浩云小結】
雖然《民法典》中對不可抗力因素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但正如本案的案情,想要主張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舉證證明不可抗力因素對合同履行的充分影響。中介機構單方面違約,也不可能隨意拿不可抗力作為違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