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貿活動中,雙方簽訂的合同如果是出自雙方真實意愿表達,且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那么雙方就要積極履行合同內容。但現實中簽約的一方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違約行為,那么此時另一方該如何為何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起浩云律師代理過的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分析。
【案情回顧】
2021 年2月 2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A公司從B公司處購買豬頭白頭 50000 公斤,總價款 965000元,定金 30萬元,裝車后付尾款,4 月底交貨。簽訂合同當日,A公司依約向B公司提供的銀行賬戶支付定金 30 萬元。但截止到 2021 年4月30日,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交貨。經原告多次催促,至2021年5 月底,超期1個月左右B公司也仍未予交貨。
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A公司依約先與B公司友好協商溝通合同違約賠償相關事宜,但B公司不子配合,完全不露面。于是A公司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A公司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B公司雙倍返還原告定定金共計60萬元。
【浩云說法】
本案雙方焦點問題在于:
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是否違法;
B公司(下稱被告)是否需要向A公司(下稱原告)返還雙倍定金。
對于第一個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雙方銷售合同中的30萬定金明顯超過標的額的20%,顯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定金罰則過于嚴厲。應注意帶有預付款性質的定金仍應當履行,但由于定金屬實踐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強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辯權的形式來保護自己。在適用定金罰款時,也仍只能以合同價款20%為限進行計算。

對于第二個問題?!睹穹ǖ洹返谖灏倭憔艞l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銷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定金數額高于合同總價款的 20%外,其他部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價行合同義務。
本茶中,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應按約向原告提供貨物。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于2021年5月22 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還定金,但被告未同意。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提供凈重為 27150.24 千克貨物的提貨票據。原告認為被告已經違反合同約定的凈重量為5萬千克 ,以及預計到貨 2021 年4月中旬,交貨 4月底的合同條款,故原告拒絕接收貨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被告末按約定的時問向原告提供貨物且在被告合理催告期內,仍未按約提供相應的數額的貨物,原告有權解除《銷售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雙倍返還合同定金共計 6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合同定金金領超過合同標的額的 20%,超過部分的定金數額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有效部分的定金數額為193000元,超出部分的 107000 元為預付款。被告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 386000元以及返還預付款 107000 元,共計193000 元。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定金及預付款共計193000元。至此,A公司與浩云律所委托的全部事項結束,當事人對案件結果以及浩云律師的服務非常滿意。
【浩云小結】
通過這起案件,大家應當注意,在簽約合同時可以設置一定的違約條款,這樣能夠督促對方積極履行責任,也能在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合同內約定了違約金,也要仔細算一下違約金的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違約金過高法院將不會支持當事人合同中超出法律規定部分的主張。